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43號
TYDV,101,家訴,343,2015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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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3號
原   告 翁蕙玲
      (即湯麗玉之承受訴訟人)
      翁麒峰
      (即湯麗玉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湯簡欽
被   告 湯振財
      湯玉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
被   告 湯玉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
      莊佳樺 律師
      莫詒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不另通知。
二、請兩造事先確認救被繼承人湯簡桃妹遺產是否已完成分割, 另請原告確認湯麗玉之繼承人是否業就湯麗玉之遺產完成遺 產分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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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