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3號
原 告 翁蕙玲
(即湯麗玉之承受訴訟人)
翁麒峰
(即湯麗玉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湯簡欽
被 告 湯振財
湯玉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
被 告 湯玉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
莊佳樺 律師
莫詒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不另通知。
二、請兩造事先確認救被繼承人湯簡桃妹遺產是否已完成分割, 另請原告確認湯麗玉之繼承人是否業就湯麗玉之遺產完成遺 產分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