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嘯遠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嘯遠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 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顯見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 ,若受刑人已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則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
三、經查,受刑人吳嘯遠因賭博罪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 年度上易字第1970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 102 年4 月10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 年4 月25日核 准假釋出獄,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454號裁 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受刑人假釋後經本院以104 年聲 字第920 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經法務 部重新審核後,於104 年10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1月3 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為103 年10月14日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故受刑人所受上開之有期徒刑之 宣告均已於103 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04 年10月 14日再為本件聲請,已在受刑人縮短刑期屆滿而假釋期滿執 行完畢之後,依上開說明,已無更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 地,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