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坤承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
聲付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坤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坤承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於民國98年5 月17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96年4 月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 度訴字第2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嗣經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 訴,經最高法院於96年10月11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452號駁 回上訴確定;⑵又於98年12月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壢簡字第2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於99年1 月4 日確定;⑶又於99年4 月間因未指定犯人之誣告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5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減為有期徒刑3 月,並於99年5 月17日確定;上開⑴⑶案 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1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 年2 月確定且與⑵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5 月17 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 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9 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7 月1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