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488號
TYDM,104,易,488,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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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益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025
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謝益順被訴刑法第35 4 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 訴人美利達廣告有限公司業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內 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是依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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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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