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1121號
TYDM,104,審訴,1121,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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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尚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21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除如下補充或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甲○○之前科應更正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 102 年度審訴字第18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應增列「並扣得保險套 1 枚、潤滑劑1 瓶 」。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檢察官 漏載「前段」)之圖利容留女子與人性交罪。至其媒介之低 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次查,其曾 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 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次數 、可牟得不法利益之多寡,已曾屢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判處罪 刑確定且均執行完畢,此同有前述前案紀錄表為據,詎仍不 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竟萌故態致再犯本件同質之罪,惡 性較重,惟念其事後始終知錯認罪而坦承犯行無隱,態度尚 佳,又現已在「興泰建材行擔任司機」乙職,有在職證明書



1 份足佐,顯見已然規過遷咎且揚棄舊惡,可徵深具澈滌前 愆之殷意,並確重履正途,既如此,則無如再畀予一次機會 為愈,俾免一旦繫獄,不僅啟新之路頓化烏有,更有致從此 沈淪不復,甚或重操舊業之虞,於己於社會俱非得當,另衡 酌其家境為「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是核屬一般社 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 較寬鬆之人,再者,併科罰金刑時,除應考量行為客觀法益 侵害性之強弱、行為彰顯主觀惡性之輕重及基上憑認可責程 度之高低外,尤應慎斟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而所應有之資 力,另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亦應考量如上資力各 情暨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本此各節予以 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互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 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 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扣案由姜人尹持有之保險套1 枚、潤滑劑1 瓶,被告否認為 其所有,復無證據可憑認係屬其所有且非違禁物,於法自不 得諭知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 條第1 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罰金部分,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3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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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