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477號
TYDM,104,審易,1477,201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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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群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吳典哲律師
      陳俊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447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冠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冠群自民國100 年8 月24日起擔任「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京郝公司,址設桃園市○○區○○村○○00 ○0 號)之董事長,負責綜理公司之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公 司,對內得擔任股東會主席並製作股東會會議記錄,為從事 業務之人。林登雄陳榮信吳東和則為京郝公司之董事; 楊樹青為京郝公司之監察人,上開董事、監察人任期為自10 0 年8 月24日起至103 年8 月23日止。黃冠群於100 年12月 13日上午10時許,在上址公司內,召開京郝公司之股東臨時 會,討論董事、監察人改選議案,並通過選任黃冠群、謝鳳 琴、張祥漢擔任董事,且選任謝佩君擔任監察人之決議。黃 冠群明知京郝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為1 億元,股份總數為1 千萬股,而身為股東之林登雄及部分股東並未出席或委託他 人出席該次股東會,不得列計出席人數及出席股數,竟仍基 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於會後不詳時間,先指示不知情之記帳士以打字方式,將 「出席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數:出席股東計12人,代表股數 計壹仟萬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計壹仟萬股)」等不實內容登 載於100 年12月13日京郝公司股東臨時(常)會議事錄(下 稱「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後,黃冠群再於該議事錄之主席 簽章欄上蓋用其名義之印章,進而完成其業務上所製作之「 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後,於100 年12月21日,復委由不知情 之記帳士檢具上開內容不實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暨其他 相關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京郝公司改選董事 及監察人變更登記以行使之,使不知情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承辦公務員經書面形式上審查後,據以照准,而於101 年1



月9 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准予變更登記,並將京 郝公司已改選謝鳳琴張祥漢為董事,謝佩君為監察人,該 等董事、監察人任期為自100 年12月13日起至103 年12月12 日止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京郝公司變更登記表之 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公司主管機關關於公司變更登記之 正確性及未到場之林登雄、未到場之其他股東之權益。二、案經林登雄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群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冠群分別於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偵字第14473 號卷【下 稱偵字卷】第21頁、第54頁、第63-64 頁,本院卷第29頁背 面、第43頁背面),核與告訴人林登雄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述相符(102 年度他字第5020號卷【 下稱他字卷】第35-39 頁、第161-166 頁、第176-177 頁, 偵字卷第18-26 頁、第50-55 頁,且與證人即黃冠群父親黃 燉芳、證人即京郝公司前股東陳榮信、證人即京郝公司股東 楊樹青、證人即林登雄之父親林源明、證人即陳榮信之父親 陳清景分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相符(見 他字卷第51-56 頁、第161-166 頁,偵字卷第18-26 頁、第 35-37 頁、第50-55 頁、第63-64 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 證據附卷可稽,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公司股東會議事錄,雖非須由公司負責人親自製作,然該 等紀錄所記載之決議事項均攸關公司股權變動、董監事選任 、重大經營方針、決策走向等重要決定,故公司法第183 條 規定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 ,且前述議事錄若須送往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更屬 公司對外公告事項之重要變更,自屬公司負責人應負責之業 務,而為其業務上所應作成之文書。再按刑法第215 條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 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 即為已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公司法第388 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 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 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惟僅係形式審查其是否「違反本 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 登記,不再為實質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 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 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 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及刑法第214 條 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罪。
㈡被告委由不知情記帳士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京郝公司董 事、監察人之變更登記,以遂行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罪行為,均為間接正犯。至被告雖係 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打字製作內容不實之「京郝公司臨時股 東會議事錄」,但被告自己亦在該文書上蓋章完成製作該業 務上之文書,被告有實施部分行為,已為直接正犯,不應再 論以間接正犯。
㈢被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為京郝公司之董事長,辦理董事及監察人改選時 ,應依法為之,然被告為圖便利,竟虛偽製作出席人數不實 之「臨時股東會議事錄」,以使該次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於書 面上符合法律規定,進而加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並完 成變更登記,所為難認允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悔意甚殷 ,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至「臨時股東會議事錄」係屬京郝公司所有,並非被告所有 ,又非違禁物,自不得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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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證 據 名 稱 │ 所在卷頁 │
│號│ │ │
├─┼────────────────────┼─────────┤
│1.│京郝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他字卷,第7 頁 │
│ │) │ │
├─┼────────────────────┼─────────┤
│2.│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常)會│他字卷,第10頁 │
│ │議事錄 │ │
├─┼────────────────────┼─────────┤
│3.│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他字卷,第11頁 │
├─┼────────────────────┼─────────┤
│4.│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出席董事簽│他字卷,第11頁背面│
│ │到簿 │ │




├─┼────────────────────┼─────────┤
│5.│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1.09經授中字│他字卷,第12-13 頁│
│ │第00000000000 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背面 │
├─┼────────────────────┼─────────┤
│6.│中壢建國路郵局第000871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他字卷,第19-23 頁│
│ │執 │ │
├─┼────────────────────┼─────────┤
│7.│京郝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林登雄股東印│偵字卷,第32頁 │
│ │章照片 │ │
├─┼────────────────────┼─────────┤
│8.│經濟部100 年8 月2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京郝公司於經濟部中│
│ │0 號函暨檢附之京郝公司100 年8 月24日申請│部辦公室登記案卷㈠│
│ │變更登記相關文件: │第3 - 10頁、 │
│ │①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12- 21頁 │
│ │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 │
│ │③董事會議事錄 │ │
│ │④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 │ │
│ │⑤董事監察人名單 │ │
│ │⑥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 │
│ │⑦100.8.24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股份有│ │
│ │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9.│經濟部101 年1 月9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京郝公司於經濟部中│
│ │0 號函暨檢附之京郝公司101 年1 月9 日申請│部辦公室登記案卷㈡│
│ │變更登記相關文件: │第19-24 頁、 │
│ │①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27-33 頁。 │
│ │②董事會議事錄 │ │
│ │③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 │ │
│ │④經濟部100 年12月2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 │
│ │ 260 號函 │ │
│ │⑤印章遺失切結書 │ │
│ │⑥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 │
├─┼────────────────────┼─────────┤
│10│①經濟部101 年1 月1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京郝公司於經濟部中│
│ │ 470 號函 │部辦公室登記案卷㈡│
│ │②桃園府前郵局第34號存證信函 │第40-47 頁 │
│ │③101.1.9 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股份有│ │
│ │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④股東臨時(常)會議事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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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