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勞安訴字,104年度,3號
TYDM,104,審勞安訴,3,2015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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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鍀新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譯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被告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應更正為「黃譯賢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再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 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所載「被告其餘 被訴部分無罪」,所稱「被告」由其後理由欄「乙、無罪部 分」可知,係專指被告黃譯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 欄所載「被告」,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黃譯賢其 餘被訴部分無罪」,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 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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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鍀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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