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819號
TYDM,104,審交易,819,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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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劉仲慧 韓股
被   告 吳建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
偵字第1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 條第 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建新瑞昌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之 大貨車司機,平日負責載送瓦斯,以駕駛公司所有自用大貨 車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被告吳建新於民國103 年12 月22日晚間6 時許,將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 車停放在桃園縣平鎮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下以新 制稱之)快速路2 段P201橋柱前,理應注意在夜間無燈光設 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而依當 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 央振志於同日晚間7 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 型機車沿平鎮市快速路2 段由大溪往觀音方向行駛於外側路 肩,未及注意而自後追撞被告吳建新停放在該處之自用大貨 車,因而人車倒地,告訴人央振志並受有右手第一及第五掌 骨骨折、左手第一掌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 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本件被告因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4 年9 月17 日陳報刑事撤回告訴狀,載明:「鈞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 819 號被告吳建新涉嫌過失傷害案,現因雙方和解,聲請人 (即告訴人)不願追究,依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規定 撤回告訴. . . 」等語,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影本各 1 份在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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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昌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