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雅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4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雅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鍾雅媚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晚間9 時許起至同年6 月30日 凌晨0 時30分許止,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之 「好樂迪KTV 」內飲用啤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程度,仍於同日凌晨0 時40分許,自該處啟動車牌號碼 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引擎,為友人余佳容將上開機車移 出停車格後,並催油門使上開機車移動約莫1 個停車格之距 離,留置原地,擬待友人騎乘該機車搭載其回家。嗣於桃園 市中壢區中美路2 段145 巷口前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凌晨 0 時55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鍾雅媚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服用酒類後,在桃園 市中壢區中美路2 段145 巷口前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酒 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辯稱:伊 幫友人將上開機車移出停車格後,待友人騎乘上開機車搭載 其回家,伊並沒要有騎車回家云云,惟查:
㈠ 被告於前揭時、地服用酒類後為警攔檢,測得其酒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在卷【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偵字第14862 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卷)第6 至7 頁、第23至24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取締酒駕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紙在卷足佐(見偵卷第12 至13頁),是該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啟動引擎往後將機車退出L 型 停車格後,有催一下油門,機車有動一下,大約1 個停車格 的距離等語(見本院卷第9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查獲員警 李致穎於偵訊時證稱:被告當時有發動機車,也有行駛,我 有看到所以我才對被告做酒測;我看被告騎了大約50公分左
右等語大致相符(見偵卷第27頁),足見上開機車業經被告 啟動並於被告之控制下行走,是被告於上揭時、地飲酒後, 確實有騎乘上開機車之行為,洵堪認定。至被告騎乘機車所 行駛之距離,以及其為警查獲前已停止騎乘上開機車,而處 於靜止狀態等情狀,均無礙於其於為警查獲前之行為已構成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五毫 克以上情形犯行之事實,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推諉卸 責之詞,委無足採。
㈢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 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 形之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以其本 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仍貿然騎乘機車上 路,不啻對他人已產生立即侵害之高度危險性,亦自陷於危 險狀態中,嚴重侵害道路交通往來安全,本不宜寬貸;惟念 其酒後駕車,幸未肇事造成他人或其本人生命、身體及財產 之損失,並考量其無酒醉駕車之素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復衡酌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 濟狀況(參照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見偵卷第5 頁、第9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