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28號
TYDM,103,重附民,28,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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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李采芳
      鄭鏗洲
      吳振彰
      李秀文
      詹德程
      徐己鈺
      張粉妹
      李林滿
      謝麗玲
      吳露琦
      張明信
      鄭翠英
      陳五妹
      陳錦光
      陳元仁
      黃秀連
      卓秀環
      郭鳳池
      賴麗玲
      游美農
      游菁慧
      賴慧杰
      曾紀瑜
      周建德
      彭進富
      吳嘉溱
      高得明
      蕭婉伈
      王玉玲
      范中盛
      溫紳崵
      余瑞坤
      王美春
      許家滕
      劉芊誼
      簫莉芸
      徐盟發
      鄭亦婷
      王盛德
      張書華
      許靜江
      楊信春
      陳梅花
      林文池
      王桂花
      蕭春桃
      潘秀蘭
      簡素月
      林美雪
      馮秀娥
      林家芸
      游寶珠
      鄭志誠
      張五妹
      林玉枝
      王麗甄
      黃政文
      劉思琪
      劉尚榮
      劉思穎
      藍才清
      曾騰慧
      溫美信
      彭子珊
      劉彭沛如住新竹縣竹北市○○街000號
      徐世寧
      黃彭玉珍住新竹縣新埔鎮○○路000巷0弄00號
      徐張竹妹住新竹縣湖口鄉○○路000號
      蔣美戎
      林玉蘭
被   告 鐘丁豊
      何政蓉
      梁信民
      邱清水
      楊雅惠
      魏以慈
      鄭博文
      曾楊美英住屏東縣高樹鄉○○巷00號
      曾添郎
      張崑宗
      林鎮豐
      徐艾芸(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陳祖美(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徐琦瑋(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書燕翔
      王金陽
      駱玫秀
      楊惠雯
      林幸吉
      周楊銘
      孫宜蓁
      蔡源澤(兼翁名孜之承受訴訟人)
      蔡詠 (即翁名孜之承受訴訟人)
      楊喬雯
      陳思怡
      吳佩欣
      張錫聰
      張祥哲
      連文智
      彭瑞茱
      邱薏靜
      翁秀溱
      林健盛
      許凢尹
      游淑琴
      蕭茹芬
      鄔麟堂
      林碧玉
      許宗祺
      黃智美
      簡見家
      趙秦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
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二、本件被告鍾丁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曉 微
法 官 廖 珮 伶
法 官 呂 世 文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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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