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方怡文
張蔡惠美
被 告 鐘丁豊
何政蓉
梁信民
邱清水
楊雅惠
魏以慈
鄭博文
曾楊美英
曾添郎
張崑宗
林鎮豐
徐艾芸(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陳祖美(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徐琦瑋(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書燕翔
王金陽
駱玫秀
楊惠雯
林幸吉
周楊銘
孫宜蓁
蔡源澤(兼翁名孜之承受訴訟人)
蔡詠 (即翁名孜之承受訴訟人)
楊喬雯
陳思怡
吳佩欣
張錫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
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二、本件被告鍾丁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曉 微
法 官 廖 珮 伶
法 官 呂 世 文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