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56號
TYDM,102,附民,156,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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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方怡文
      張蔡惠美
被   告 鐘丁豊
      何政蓉
      梁信民
      邱清水
      楊雅惠
      魏以慈
      鄭博文
      曾楊美英
      曾添郎
      張崑宗
      林鎮豐
      徐艾芸(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陳祖美(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徐琦瑋(即徐豫新之承受訴訟人)
      書燕翔
      王金陽
      駱玫秀
      楊惠雯
      林幸吉
      周楊銘
      孫宜蓁
      蔡源澤(兼翁名孜之承受訴訟人)
      蔡詠 (即翁名孜之承受訴訟人)
      楊喬雯
      陳思怡
      吳佩欣
      張錫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
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二、本件被告鍾丁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曉 微
法 官 廖 珮 伶
法 官 呂 世 文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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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