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蔡瑞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施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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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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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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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聖珍食品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6月5日 │181,500元 │AD0695159 │ │
│ │司吉靜芳 │竹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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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江玉霞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4年5月30日│45,700元 │NB0376897 │ │
│ │ │信用合作社南寮分│ │ │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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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何秀蓁 │竹東地區農會 │104年5月30日│17,620元 │FA0207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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