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54號
SCDV,104,除,254,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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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羅蒼益
代 理 人 羅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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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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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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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姿彤│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4年2月15日│38,030元 │VC0621344 │ │
│ │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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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