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8號
SCDV,104,重訴,58,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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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錢泓利
      錢𤋮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雪容即饒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起訴之對象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緯倫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緯倫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家豪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家豪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葉旻哲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葉旻哲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魏峻閔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魏峻閔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呂建宏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呂建宏之母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包括各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理 由
一、按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 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 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理人。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 0條、49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提出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就起訴之對象即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即被告陳緯倫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緯倫 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家豪之父、被告兼法定代 理人即被告陳家豪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葉旻哲之 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葉旻哲之母、被告兼法定代理 人即被告魏峻閔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魏峻閔之母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呂建宏之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即被告呂建宏之母等,並未記載該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本院前已通知原告具狀補正,惟原告並未補正,爰再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等之姓名及實際 之住所或居所(包括各該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等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不得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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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