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55號
SCDV,104,訴,655,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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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被   告 邱美芳即璉雙美百貨商行
被   告 璉聖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雙發
人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
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叄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邱美芳即璉雙美百貨商行於民國104年2 月16日邀同被告璉聖展有限公司劉雙發擔任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先後申貸 金額、借款期間及利率均詳如附表所載,嗣被告邱美芳即璉 雙美百貨商行先後於104 年12月16日、104 年2 月24日向原 告各借200 萬元,合計共借得400 萬元,利息按原告12個月 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3.5%,合計年息為5.1216% ,逐 日計付,依約如被告邱美芳即璉雙美百貨商行未按期清償, 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應按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另就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逾期6 個月以內,按遲延利息之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 以上,就超過部分按遲延利息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 告邱美芳即璉雙美百貨商行於附表所示之各該借款屆期後, 均未依約清償,迄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而被告璉聖展有 限公司、劉雙發係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 證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 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 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 往來明細查詢及核貸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 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 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按保證債務 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 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邱美芳璉雙美百貨商行為上開借款之借款人,被告璉聖展有限公 司及劉雙發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均應就前開債務 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表: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逾│
│ │ │ │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債權本金 │ 借據起迄日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約定利率 │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
│(新台幣元) │ │ 均至清償日止 │ (年息) │算;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 │ │ │ │之20計算) │
├──────┼─────────────┼─────────┼─────┼─────────┤
│1,300,000 │104年2月16日至104年5月16日│ 104年5月17日 │5.1216% │自104年5月17日起 │
├──────┼─────────────┼─────────┼─────┼─────────┤
│ 700,000 │104年2月16日至104年5月16日│ 104年5月17日 │同上 │自104年5月17日起 │
├──────┼─────────────┼─────────┼─────┼─────────┤
│1,300,000 │104年2月24日至104年5月24日│ 104年5月25日 │同上 │自104年5月25日起 │
├──────┼─────────────┼─────────┼─────┼─────────┤
│ 700,000 │104年2月24日至104年5月24日│ 104年5月25日 │同上 │自104年5月25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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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璉聖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