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56號
SCDV,104,補,956,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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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新竹市若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傅聲貞
訴訟代理人 何正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陳健青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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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