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吳天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琪、林酉昌、張家銓等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仟玖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陸
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