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00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西密佛教正心國際文化協會法定代理人 薛秀芬原 告 史書乙原 告 史書之原 告 吳碧華原 告 宋坤祐原 告 林惠敏原 告 孫光華原 告 徐甄宜原 告 高政平原 告 張鳳蘭原 告 敖景中原 告 莊益超原 告 許永祥原 告 陳月梅原 告 陳月嫦原 告 陳冬英原 告 陳怡惠原 告 陳張廷妹原 告 彭宇全原 告 彭斯彥原 告 楊燕宏原 告 萬燦輝原 告 蔡政育原 告 鄭淑娜原 告 戴金燕原 告 王世俊原 告 蔡明烈前列社團法人中華西密佛教正心國際文化協會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沈小鳳人訴訟代理人 林芳丞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鈺和、方木水、方金源等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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