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00號
SCDV,104,補,900,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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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西密佛教正心國際文化協會
法定代理人 薛秀芬
原   告 史書乙
原   告 史書之
原   告 吳碧華
原   告 宋坤祐
原   告 林惠敏
原   告 孫光華
原   告 徐甄宜
原   告 高政平
原   告 張鳳蘭
原   告 敖景中
原   告 莊益超
原   告 許永祥
原   告 陳月梅
原   告 陳月嫦
原   告 陳冬英
原   告 陳怡惠
原   告 陳張廷妹
原   告 彭宇全
原   告 彭斯彥
原   告 楊燕宏
原   告 萬燦輝
原   告 蔡政育
原   告 鄭淑娜
原   告 戴金燕
原   告 王世俊
原   告 蔡明烈
前列社團法人中華西密佛教正心國際文化協會等人
共同
兼訴訟代理 沈小鳳

訴訟代理人 林芳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鈺和方木水方金源等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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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