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95號
SCDV,104,補,895,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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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凡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德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玖萬伍仟玖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
    仟壹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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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