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敏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
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柒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