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劉得富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陳華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壹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