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調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宋勝田
相 對 人 宋鳳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4年9月16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4年9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