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建簡字,104年度,1號
SCDV,104,竹建簡,1,201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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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秉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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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