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之一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財團為公 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 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 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 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 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 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因應業務需要,經104年6月12 日第七屆104 年度第二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原捐助 章程第5條之1關於董監事續聘事宜,爰依法請求裁定如附表 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 育基金會第七屆104 年度第二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新竹市政 府函、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 表、修正前與後之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捐助章程如附表第5條之1之變更,主要係 修訂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董監事遴聘、續聘之要件 及監事會成立之方式,核屬對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 理方法為變更,而其修正後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 無相違,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 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附表:
┌─────────────┬─────────────┬─────┐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
├─────────────┼─────────────┼─────┤
│第五條之一: │第五條之一: │為強化捐助│
│每屆董、監之遴聘,于期滿前│每屆董、監之遴聘,于期滿前│章程第五條│
│二個月由本會董監事成立審查│二個月由本會全體董監事成立│之一有關本│
│委員會選任之。 │審查委員會選任之。 │會董監事續│
│ │董監事之續任與否,需經審查│聘規定,予│
│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以明確化,│
│ │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並落實續聘│
│ │始得續聘之。另監事會之成立│作業之機制│
│ │,應由獲得續聘之全體成員中│。 │
│ │互選三人為監事會監察人;其│ │
│ │餘為董事會之董事。餘悉依本│ │
│ │會章程之規定辦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