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52號
SCDV,104,家訴,52,201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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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林保龍
被   告 古佳玉
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家事訴 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 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 標的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參,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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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