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魏淑惠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
相 對 人 郭陳金(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莊郭孔雀(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郭鈴鈴(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娟娟(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家秀(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郭錠(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康郭幼(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春霞(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清源(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綉鳳(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桂杏(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銀花(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淑蓮(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駿霖(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貴敏(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麗玲(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珮瑩(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文彬(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美秀(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和泰(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貴珠(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文暉(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敬崇(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楊素貞(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峻源(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錫霖(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㛢錦(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志宏(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家順(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文欽(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尚洋(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紫榛(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蔡蜜(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錦程(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文富(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文福(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雅惠(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棋錇(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進春(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葉敏雀(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曾葉素珠(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桔霖(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美鑾(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書淵(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立盈(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江澤(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振銘(即郭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潘新蓉
相 對 人 郭俊麟
相 對 人 郭文隆
相 對 人 郭國保
相 對 人 郭振堯
相 對 人 郭振舜
相 對 人 郭志鴻
相 對 人 陳文良
相 對 人 周吉仁
相 對 人 郭志忠
相 對 人 許秀美
相 對 人 郭清祥
相 對 人 郭長生
相 對 人 郭永宗
相 對 人 張玉梅
相 對 人 郭益昌
相 對 人 郭益誠
相 對 人 郭翊楓
上二人共同 李丙花 住新竹市○區○○里00鄰○○路○段00
○○○○○ 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郭陳金、莊郭孔雀、張郭鈴鈴、郭娟娟、郭家秀、黃郭錠、康郭幼、郭春霞、郭清源、陳綉鳳、郭桂杏、郭銀花、郭淑蓮、郭駿霖、郭貴敏、郭麗玲、郭珮瑩、郭文彬、郭美秀、郭和泰、郭貴珠、郭文暉、楊敬崇、王楊素貞、郭峻源、郭錫霖、郭㛢錦、郭志宏、郭家順、郭文欽、郭尚洋、郭紫榛、葉蔡蜜、葉錦程、葉文富、葉文福、葉雅惠、葉棋錇、葉進春、林葉敏雀、曾葉素珠、葉桔霖、陳美鑾、葉書淵、葉立盈、葉江澤、葉振銘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潘新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俊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文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國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振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振舜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志鴻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文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吉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志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秀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清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長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永宗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玉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益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益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翊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 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 表一所示,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 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附表二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