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592號
SCDV,104,司繼,592,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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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謝進興
聲 請 人 王金裕
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謝進財之兄弟,因 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5月24日死亡,聲請人於104年8月5日 接獲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方知悉其等為繼承人,聲請人等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拋棄繼承權通知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件為證 。然聲請人於本院開庭時到庭陳稱:被繼承人謝進財死亡時 就知道了,但不知道他有欠錢,當時被繼承人的兒子、女兒 找代書處理,聲請人原本也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是代書說現 在已經是限定繼承不用辦拋棄繼承等語(本院104年10月8日 訊問筆錄),復經本院電聯被繼承人謝進財之女謝思嫻,其 亦稱辦完拋棄繼承後通知聲請人,當初是交給代書辦,原本 聲請人也要辦拋棄繼承,但是代書說現在修法以後都是限定 繼承,即使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也不用幫忙還債務,所以聲請 人才沒有辦拋棄繼承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 紙在卷 可稽。按首揭法條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係指知悉被 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而 言,非謂尚須知悉有無繼承之遺產,且不因聲請人不知法律 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效力。是以,本 件被繼承人子女謝發琦謝思潔謝思嫻謝思敏聲明拋棄 繼承經本院於103年8 月4日准予備查,被繼承人之妻張玉枝 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03年8月4 日裁定准許在案,被繼承 人孫女張妡琳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3年9月17日准予備查 ,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523、527、612號拋 棄繼承全卷經核無訛,本件聲請人既已知悉被繼承人謝進財 死亡且其成為繼承人,應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始 為合法,其竟遲至104年8 月6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3 個月之期限,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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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