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04號
SCDV,104,司票,704,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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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許瑞治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偉、陳坤鐘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與請求金
  額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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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