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99號
債 權 人 翔瑞工程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翔瑞工程有限公司、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
②對債務人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
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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