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
債 權 人 博耀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源旺、羅仁鈞、羅仁銘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②債務人究為羅仁「鈞」或羅仁「均」?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對債務人羅源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⑤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