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864號
SCDV,104,司促,8864,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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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
債 權 人 博耀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源旺羅仁鈞羅仁銘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②債務人究為羅仁「鈞」或羅仁「均」?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對債務人羅源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⑤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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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耀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