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
債 權 人 久泰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良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瑩億即榮億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榮億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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