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65號
SCDV,104,司促,8565,201510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
債 權 人 蕭志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市政府財政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新竹市政府財政處有具備當事人能力之
        釋明文件。
       ②對債務人新竹市政府財政處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