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25號
SCDV,104,司促,8525,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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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25號
債 權 人 千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慧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千驊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
  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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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