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蔡文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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