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56號
SCDV,104,司促,8456,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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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56號
債 權 人 溫佳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焜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溫」佳倍或「温」佳倍?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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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