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1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湯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湯明珠於民國099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12月31日起至
民國106年11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83%計付,嗣後〔
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
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
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
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民國104年04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04月10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0060元整,及自民
國104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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