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15號
SCDV,104,司促,8215,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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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康元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康元熙於民國(下同)93年4月13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適
  用利率計算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104年8月31日前,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於104年9月1日
  後,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並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
  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5年2月24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90,618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容後
  補呈。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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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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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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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2,820元(其中 │104.8.30~104.8.31 │19.71 │暨按年息百分之0.29計算│
│ │計息本金90,618元│         │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
│ │)       │         │   │三期為限。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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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