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61號
SCDV,104,司促,7361,2015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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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361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嘉榮即吳讚喬之繼承人吳嘉晉吳讚喬之
繼承人、吳文誠即吳讚喬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得請求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
  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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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