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
第1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64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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