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65號
SCDM,104,附民,165,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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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
      二四岸巡大隊海山安檢所
代 表 人 楊勝儒
原   告 黃俊龍
被   告 宋明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68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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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