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曾國益
曾煥欣
被 告 曾義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28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曾國益、曾煥欣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
二、被告曾義信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事訴訟程 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2 條第1 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最高 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3 年度偵字第6546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3 年度易 字第328 號案件審理,並於民國104 年9 月1 日辯論終結等 情,有本件起訴書及本院上開案件於104 年9 月1 日之審判 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 之104 年9 月2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上 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第一審之刑事訴訟部分既已辯論終結,原告自不得於 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宣判 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 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 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