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56號
SCDM,104,訴,256,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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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國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子貴
法 官 王榮賓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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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