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易緝字第14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佑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948
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9853號),及移送併辦(101年
度偵字第98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
民國104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瑜
書記官 沈藝珠
通 譯 劉彥槿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嘉佑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 示之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車牌號碼「3132-WW號 」車牌貳面、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22- 6700號」之車牌貳 面、偽造之車牌號碼「7186-77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2月29日3時 10分前某時許,在新竹市○○路○段000號前,持不詳工 具,竊取蕭勝文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為2292-J3 之自用小客車。
(二)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3月17日0時10分 至2時30分間某時許,在新竹市○○路000號前,持不詳工 具,竊取謝莉羚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為9990-E3 之自用小客車。
(三)陳嘉佑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101年5月11日1時 32分前不詳時、地,偽造號碼為3132-WW之自用小客車車 牌2面(未據扣案)後,將之懸掛在真實車牌號碼不詳、 BMW 廠牌、白色自用小客車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車輛監 理機關對於車輛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陳嘉佑另與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1年5月11日3時32 分許,駕駛懸掛上開偽造之號碼為3132-WW之自用小客車
車牌2面之真實車牌號碼不詳、BMW廠牌、白色自用小客車 ,至新竹市○○區○○路○段00號前,持不詳工具,竊取 吳松益所使用、停放在該處路邊、車牌號碼為8370-D3自 用小客車之車牌2面。
(四)陳嘉佑與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1年5月11日3時55分許, 駕駛懸掛上開竊得號碼為8370-D3自用小客車車牌之不詳 自用小客車,至新竹市中華路四段181巷巷內,持不詳工 具,竊取趙偉宏所使用、停放在該處路邊、車牌號碼為 8660-YT自用小客車。
(五)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6月22日13時許, 在新竹市○○路000巷00號旁,持不詳工具,竊取陳建村 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為6233-F5之自用小客車; 陳嘉佑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不詳時、地,偽造 號碼為22-6700之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後,將之懸掛在前揭 竊得之車牌號碼為6233-F5之自用小客車上使用,足以生 損害於車輛監理機關對於車輛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嗣陳嘉佑於101年6月26日14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00號前為警拘提,警方於當日15時8分許,在桃園市 桃園區文中路299巷內,起出懸掛上開偽照號碼為22-6700 之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之車牌號碼為6233-F5之自用小客車 ,並於當日15時50分許,在陳嘉佑位於桃園市○○區○○ ○路00號8樓之2之居處,起出對講機3台、賓士廠牌自用 小客車鑰匙4支、BMW廠牌自用小客車鑰匙7支、福斯廠牌 自用小客車鑰匙1支、凌志廠牌自用小客車鑰匙2支、TOYO TA廠牌自用小客車鑰匙1支、載有BMW廠牌自用小客車音響 防盜系統解除方法及賓士廠牌中央門鎖遙控器重新設定方 法、BMW廠牌自用小客車紅外線遙控器設定方法之筆記型 電腦2台及車用電腦主機板、零件、電源轉換器、工具1批 ,始循線查悉上情。
(六)陳嘉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3月17日1時40分 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號前,持不詳工具,竊 取莊雅惠所有、停放在該處路邊、車牌號碼為7318-KW自 用小客車之車牌2面。
(七)陳嘉佑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於101年3月17日1時4 0分前不詳時、地,偽造號碼為7186-77之自用小客車車牌 2面(未據扣案)後,於101年3月17日2時許,將之懸掛在 前所竊取之謝莉羚所有、車牌號碼為9990-E3之自用小客 車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車輛監理機關對於車輛車籍管理 之正確性。
(八)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後,經檢察官 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2條、第28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22-6700號」之車牌2面(保管字號: 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 64號卷第12頁),及偽造之車牌各2面(車牌號碼0000-00、 7186-77),業經被告於本院行協商程序時自承為其所有且 係供其分別為上揭犯罪事實要旨(三)、(五)、(七)所 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見本院易緝字第14號卷 第114頁反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 收之。
至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 犯行所用,且非違禁物或法律規定應予沒收之物,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沈藝珠
審判長法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編號 │犯罪事實要旨│ 主 文 欄 │
│ │ │ │
├───┼──────┼─────────────────────┤
│ 1 │(一) │陳嘉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 │(二) │陳嘉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3 │(三) │陳嘉佑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 │之車牌號碼「3132-WW號」車牌貳面均沒收;又 │
│ │ │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4 │(四) │陳嘉佑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5 │(五) │陳嘉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行使偽│
│ │ │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
│ │ │「22-6700號」之車牌貳面均沒收。 │
├───┼──────┼─────────────────────┤
│ 6 │(六) │陳嘉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7 │(七) │陳嘉佑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 │之車牌號碼「7186-77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
└───┴──────┴─────────────────────┘
附件:
67.(被告陳嘉佑)汽車鑰匙1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68.(被告陳嘉佑)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2台(備註:sony、 benq牌)。(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 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
69.(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對講機)3台。(102年度院保管 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70.(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訊號阻斷器)1台。(102年度院 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 頁)
71.(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掃頻器)1台。(102年度院保管 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72.(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車用變電轉換器)1台。(102年 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 第12頁)
73.(被告陳嘉佑)車充器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74.(被告陳嘉佑)電動板手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75.(被告陳嘉佑)電線3條。(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76.(被告陳嘉佑)拆輪胎工具1盒。(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77.(被告陳嘉佑)電鑽1盒。(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78.(被告陳嘉佑)行照影本1本。(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79.(被告陳嘉佑)鑰匙空白晶片6包。(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2頁反面)80.(被告陳嘉佑)SD卡8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81.(被告陳嘉佑)MICRO SD卡1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82.(被告陳嘉佑)筆記本1本。(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83.(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NOKIA手機)1支。(102年度院保 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 )
84.(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SONY ERICSSON手機)1支。(102 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 卷第13頁)
85.(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NOKIA手機)1支。(102年度院保 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 )
86.(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SAMSUNG手機)3支。(102年度院 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 頁)
87.(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SONY ERICSSON手機)4支。(102 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 卷第13頁反面)
88.(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MP4)1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 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89.(被告陳嘉佑)賓士車鑰匙4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90.(被告陳嘉佑)BMW鑰匙7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91.(被告陳嘉佑)空白鑰匙1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92.(被告陳嘉佑)福斯車鑰匙1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93.(被告陳嘉佑)TOYOTA鑰匙1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3頁反面)94.(被告陳嘉佑)凌志鑰匙2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95.(被告陳嘉佑)手電筒3支。(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96.(被告陳嘉佑)隨身碟17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97.(被告陳嘉佑)行動電源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98.(被告陳嘉佑)車充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99.(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車用電腦主機板)1個。(102年 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 第14頁)
100.(被告陳嘉佑)電子產品(車用電腦零件)2個。(102年度 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 14頁)
101.(被告陳嘉佑)作案工具13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反面)102.(被告陳嘉佑)手套2盒。(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反面)103.(被告陳嘉佑)診斷器1個。(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反面)104.(被告陳嘉佑)鎖頭1包。(102年度院保管字第119號扣押 物品清單,見102年度易字第64號卷第14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