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381號
SCDM,104,審訴,381,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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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安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696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范欣蘋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呂紹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文 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林昭 緯」署名陸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叄年。信用卡簽帳單商店 存根聯上偽造之「林昭緯」署名陸枚,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呂紹安林昭緯係網友關係,竟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04年4月21日21時3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巷 0弄0號4樓林昭緯住處,竊取林昭緯置放於房間桌上之花旗 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張得手。(二)於竊得上開信用卡後持卡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前往附表所列 之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於附表編號1、2、5至8之刷卡 簽單上冒簽「林昭緯」之署名,交付予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 員收執核對,致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合法 之信用卡領用人,而允予簽帳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足生損 害於各該特約商店、林昭緯之個人信用及花旗銀行對於信用 卡持卡人信用查核之正確性。嗣林昭緯收到花旗銀行簡訊通 知,發現信用卡遭盜刷,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219條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范欣蘋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范欣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刷卡時間(民國)│特約商店(地址) │金額(新臺 │
│ │ │ │幣) │




├──┼───────┼───────────┼─────┤
│ 1 │104年4月23日12│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3,250元 │
│ │時28分許 │司-新竹中華分公司(新竹│ │
│ │ │市○○路0段000號)-BOSS│ │
│ │ │專櫃 │ │
├──┼───────┼───────────┼─────┤
│ 2 │104年4月23日13│同上-GD專櫃 │3,602元 │
│ │時26分許 │ │ │
├──┼───────┼───────────┼─────┤
│ 3 │104年4月23日13│同上-萬寶龍專櫃 │2,300元 │
│ │時38分許 │ │ │
├──┼───────┼───────────┼─────┤
│ 4 │104年4月23日14│同上GD專櫃 │1,023元 │
│ │時13分許 │ │ │
├──┼───────┼───────────┼─────┤
│ 5 │104年4月23日18│新竹FE21’Me-新竹大遠 │1萬7,100元│
│ │時48分許 │百(新竹市○○路000號) │ │
│ │ │-CK專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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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年4月23日18│同上-亞曼達專櫃 │7,980元 │
│ │時51分許 │ │ │
├──┼───────┼───────────┼─────┤
│ 7 │104年4月23日19│同上-碧兒泉專櫃 │4,780元 │
│ │時31分許(起訴│ │ │
│ │書誤繕為19時51│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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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年4月23日19│晶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萬1,900元│
│ │時53分許 │中正門市(新竹市中正路 │ │
│ │ │28號1樓至3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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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