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456號
CHDM,106,簡,1456,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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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4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嘉谷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嘉谷基於接續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5 年11月間某日起至 106 年2 月間某日止,在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91之1 居所,接續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賭博 網站「九州娛樂城」之「ts .777.net )賭博網站,鍵入會 員帳號後取得會員資格及密碼後,提供其所有在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 華郵政帳戶)作為下注賭博時,與九洲娛樂城網站兌換賭博 點數之交易帳戶,並以簽賭「賓果」類別之遊戲賭博輸贏。 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押注九格宮上之之7 條線,下注完後九 宮格內圖案便會隨即變動,當九宮格內直線或斜線中3 個圖 案相同便贏得該線之彩金,依照該賭博網站所開出賠率論輸 贏。若賭輸者則所押注之款項悉歸該網站經營者所有,若下 注獲勝,則依上開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自九州娛樂城網站 獲得點數,王嘉谷如欲將所贏得之點數兌換為現金,再由該 網站提供之羅萱民所有兆豐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000-000000 00000 號帳戶(下稱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匯款至王嘉谷之前 開帳戶內。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嘉谷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九州娛樂城網站網頁擷取畫面(即登入頁面等資料) 、被告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 單、羅萱民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 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理由:
(一)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 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則應包括有 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 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 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 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



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 臺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王嘉谷所為, 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二)被告自105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6年2月間某日止,先後多 次利用其住處之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上開可供 公眾上線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密碼後 進行賭博之行為,乃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 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一罪。(三)爰審酌被告以網際網路連接可供公眾上線之賭博網站之方 式賭博財物,圖謀不法利益,助長賭博歪風,敗壞社會不 良風氣,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其參與賭博期間、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機車 修理、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本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其參與下注 簽賭沒有輸贏等語(見偵卷第3頁),本案亦無其他證據 證明被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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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