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488號
SCDM,104,審易,488,201510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翠文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
第12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李明運告訴被告黃翠文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明運 撤回其對被告黃翠文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 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