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2601號
TPDM,89,易,2601,20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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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О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三О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神鬼傳奇」(THE MUMMY)錄影帶壹捲及「美國心玫瑰情」(AMERICAN BEAUTY)錄影帶參捲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位於臺北市○○○路○段一八三巷四號一樓「賓城商行」之負責人。明 知「神鬼傳奇」(THE MUMMY)及「美國心玫瑰情」(AMERICA N BEAUTY)影片係美商環球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專屬授權「協和國際多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在台灣地區發行而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 且明知其於不詳時間以新台幣(下同)二千元向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之「神 鬼傳奇」錄影帶一捲及「美國心玫瑰情」錄影帶三捲為未經協和公司同意或授權 而擅自重製之侵害前開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起至 九月二十七日止,未經協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每捲五十元之價格,連續出租 上開錄影帶予李世華等不特定之人牟利,以此方法侵害協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十一時二十分許,在店內為警查獲,並扣得錄影帶四捲。二、案經甲○○○○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乙○○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丁○○ 、丙○○於警訊及本院訊問中證述之情節(見偵卷第六頁反面、第七頁反面及本 院九十年一月八日訊問筆錄)一致,復有著作權授權書、行政院新聞局電影片准 演執照及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現場相片二幀、出租紀錄卡一紙附卷可稽及 錄影帶四捲扣案足憑,被告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其先後多次出租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平和、擅自出租之期間與價格 、犯人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 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 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神鬼傳奇」錄影帶一捲及「美國心玫瑰情」 錄影帶三捲,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宣告沒收(公訴人認應依已廢止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宣告沒收,似有違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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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