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425號
PCDA,104,交,425,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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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425號
原   告 葉英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
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逾期未補繳裁
  判費,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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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