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原 告 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被 告 鄭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長子鄭自強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於民國83年5 月30日協議離婚,兩造約定被告 應於離婚滿15年後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2 樓之房屋及座落基地應有部分(下稱系爭不 動產)過戶予兩造所生長子即訴外人鄭自強之名下,依約 定被告於98年5 月31日即應將系爭不動產過戶予訴外人鄭 自強,惟經原告多次催請,被告均置之不理。且被告之後 已另娶大陸女子為妻,此恐為被告遲遲無誠意履約之原因 。
(二)按民法第269 條第1 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 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 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又「第三人利益 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 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 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權人亦有請 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 人為給付之義務時,對於債務人自亦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此為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836 號民事 判例明白揭示。今兩造約定於離婚期滿15年後即98年5 月 31日起,被告即應將系爭不動產過戶予訴外人鄭自強之名 下,惟迄今已逾約定時間將近6 年,被告卻未依約辦理過 戶,被告顯已違反當初之離婚協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向 第三人即訴外人鄭自強為給付,如被告不履行時,原告並 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三)綜上所述,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過戶予兩造所生長子即訴 外人鄭自強之名下,然被告迄今均未依約履行,故實有起 訴請求被告依約履行之必要。
(四)聲明:
1、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兩造 所生長子鄭自強所有。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兩造於83年5月30日簽訂離婚協議書第6條約定:「男方( 即原告)同意將不動產蘆洲鄉永安南路二段30巷3號2樓抵 押設定給女方,以維子女之保障,年限15年滿期將不動產 過予子女。(鄭自強名下)」(見本審卷第9頁,原證3) ,協議書實在,如果房子過戶給我兒子那我跟我媽媽就沒 地方住,如果願意終身給我住,我就同意過戶。(二)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戶籍謄本、系爭不動產登記 謄本、離婚協議書、鄭明書等件影本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亦坦承協議書實在,僅辯稱如果房子過戶給我兒子, 那我跟我媽媽就沒地方住,如果願意終身給我住,我就同意 過戶云云,然查,離婚協議書並未約定系爭不動產予被告及 其母親無償或有償居住之事項,被告所辯並不足採,是原告 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及民法第26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其所 有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鄭自強所有,核無不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本件原 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乃屬請求為一定行為之請求,且係屬於意 思表示之一種,應於判決確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規定執行之,並無假執行之必要,即使提供擔保亦不足以 釋明其有於判決確定前為假執行之必要,故其假執行之聲請 自不應許可而應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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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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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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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蘆洲區 │光華段│ │1555 │建│1,854 │185400分之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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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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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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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8│新北市蘆洲區光│鋼筋混│2 樓層:98.72 │陽台:11.1│ 全部 │
│ │ │華段1555地號 │凝土造│合 計:98.72 │7 │ │
│ │ │--------------│5 層樓│ │ │ │
│ │ │新北市蘆洲區永│房 │ │ │ │
│ │ │安南路二段30巷│ │ │ │ │
│ │ │3 號2 樓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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