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45號
PCDV,104,重家訴,45,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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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
原   告 胡莉萍
被   告 彭權煥
      彭麗安
      彭義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 14日以104 年度家補字第152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9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訴訟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在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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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